法規名稱: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籌辦完成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
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籌辦完成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但最長
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提出或依限補正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解除契約及
廢止其投資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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