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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者,依本辦法計算之補償費經歸戶後 ,低於新臺幣二千元者,以二千元計算補償;需於土地登記簿註記者之補 償費歸戶後,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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