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102561號、內政部臺內地字 第104130763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6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916號、內政部臺內地字第80040 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5年4月1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515號、內政部臺內地字第85743 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7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749號、內政部臺(87)內地字第 87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條(原名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 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979號令、內政部臺(89)內地字 第 897123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2年8月1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58號、內政部臺內地字 第092007260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6條、第20條條 文及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7990號、內政部臺內地字第 100018228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102561號、內政部臺內地字 第104130763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係交通部及內政部
依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於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訂定會銜發布
,已陸續修正五次,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年九月十九日。
按土地徵收條例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三十條補償地
價已由公告土地現值修正為市價補償,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推動公
共建設之需求,配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將補償計算基準由公告土地現值
總額修正為徵收補償地價,俾以與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
上權徵收補償辦法之用語一致,以臻完備。(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七條
)

法規異動

修正

地上權之補償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形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徵收補償地價 ×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
    一)=地上權補償費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徵收補償地價 ×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
    二)=地上權補償費

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補償地價已由公
    告土地現值修正為市價補償,為求補償地價之一致性及公平性,且與
    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之用語一致
    ,爰本辦法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公告土地現值總額配
    合修正為徵收補償地價,並刪除第三項徵收土地加成補償之規定。
二、附表一、附表二未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所受之
損害,需地機構應依下列公式予以補償:

無法附建部分投影於水平面之面積 × 單位面積之徵收補償地價 × 地下
深度補償率 × 50%=無法附建部分之補償費。

前項所稱地下深度補償率係指無法附建部分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依附表二
之補償率,扣除該土地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補償之補償率。
關於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
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應由需地機構代為繳納,但以依第三條規定公告期
滿後,第一次新建或增建且以公告期滿當日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所應附建
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為限,超過部分由起造人自行繳納。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補償地價已由公告土
地現值修正為市價補償,為求補償地價之一致性及公平性,且與交通事業
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之用語一致,將補償計算
基準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徵收補償地價,第一項公告土地現值修正為單位
面積之徵收補償地價,並刪除第三項徵收土地加成補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