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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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