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第十二條規定之事項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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