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四0五至五三五千赫頻段間者,應
  使用五00千赫向海上行動業務電臺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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