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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覆或報告,應盡量避免述及機密資 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請示局長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密方式行 之,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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