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為確保國家機密,強化保密效能,特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六十
  七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範圍,本局所屬全體員工均應切實遵行。

  本細則所管制之目標,為本局訂頒之「主管機密範圍項目」內保密事項
  及依其所產生機密文書資料,與本局所受領之一切機密資料文件。

  本細則之執行,由本局各級單位主管負監督考核責任,人事室(二)負
  協調指導責任。

  本局處理機密人員,由各單位主管依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五條所訂之條件遴選簽報局長核定,並會人事室(二)登記。

第二章   機密等級區分
  除受領之機密文書資料,依照原定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自創之機密資
  料,其機密等級區分之鑑定與標準訂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
      受到嚴重之損害者屬之。
  二、「極機密」: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有利於外國者
      屬之。
  三、「機密」: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政府之威信,或
      有利於外國者屬之。
  四、「密」:機密事項洩漏後,對於本局某項業務之推行遭受不利影響
      者屬之。
  同一文書資料內,如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應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
  級為訂定之標準。又前項等級區分,應謹慎使用,毋須保密事項,不得
  區分機密等級。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類資料、文件,除機關首長及獲得授權之單
  位主管有權核定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區分。「機密」或「密」類文書
  資料,由各單位承辦人員,依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區分,並由各單位主管
  負責審核。

  各類機密文書資料,機密等級表示位置如左:
  一、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
      如裝封面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
  二、錄音(影)帶、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
      易於識別之處,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三、地圖、照相圖、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四、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視器材之性質,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
      標示。
  五、外國文字書寫方式,同我國者,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第一款辦理,
      橫書活頁者,標示於每頁頂端,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
      面上端標示。
  六、保管有外國文字之機密資料,其所標外國文字機密等級,須加用中
      文譯名標示。

  勿須列入機密等級之資料,而其內容仍有限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
  ,並標示「限閱」字樣。

  機密等級變更規定如左:
  一、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須為考慮保密時限
      。
      於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註明於某種狀況後解密。其無法
      預為決定者,機密價值失效時,應予註銷其機密等級。
  二、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必要變更機密等級時,應
      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
  前項規定均由原承辦機關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之機關。

第三章   機密資料之分發
  機密資料之分發,應限於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者。

  機密資料不得刊載於非官方之出版品。
  機密資料刊載官方出版品時,該出版品,應管制分發,其不能管制者,
  不得刊載。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
  課必須引述時,應先得副局長以上長官允許,其分發講課資料,應於授
  課完畢收回。前述講習場所,應有適當之隔離措施。

  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覆或報告,應盡量避免述及機密資
  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請示局長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密方式行
  之,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有權調查與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
  關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
  助採取保密措施。其無合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本局申請提供時,屬於「絕
  對機密」「極機密」須經局長核准。「機密」「密」得由提供單位審查
  ,報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
  本局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
  者,須經副局長核准,屬於「機密」「密」,得由業務單位主管逕行決
  定。

  凡屬機密性視聽資料,未經局長核准,不得外借及播放與映演。

第四章   文書機密維護
  接收機密文書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於另登記簿上並
  加註機密等級,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為局長者:經安全探測後,陳局長親自啟封或由局長指定之人
      員啟封。
  二、受文為本局者:所有機密文件一律送請總務室主任啟封。
  三、受文為其他人員:請逕送各該本人啟封。
  四、啟封人員認為密件內容絕對不可外洩者,應加密封並在信封上批註
      承辦單位交還收發人員,按絕對機密件傳遞規定辦理,認為無重大
      影響者,可由收發人員按一般密件處理規定辦理。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件,其辦公處所應予隔離。與
  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隔離措施,會稿、呈核、呈判、交繕須承辦人
  親自持送,不假他人之手。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防止他人
  「窺視」。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限制,會商經過應記錄附卷。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由承辦人
  員親自持送,屬於「機密」「密」應密封傳遞。

  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
      資料為多頁者,每頁均應印上編號。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申請接受分發必須複製時,
      複製權責位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為原則
      ,如若必須交由民間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不得
      超過規定。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持往辦理,
  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之文件及底稿
  最末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屬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
  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機密文書封發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督導辦理。「機
      密」「密」件,由指定之繕校人員、收發人員辦理。
  二、機密文書應封袋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以質料較佳之牛皮紙印製,內外封套均寫明收(發)地
      址,收(發)文者,暨發文號,依照一般普通公文處理,但外封套
      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三、對軍事機關部隊之發文,其封套以書寫信箱號碼為原則,不得將信
      箱號碼與番號並用。

  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
  一、在我國領域之內,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由承辦人或指定
      專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二、傳送至海外其他國家或地域,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利用外交郵袋傳遞,「密」件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直接傳遞之文書,事先應件銷燬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得以銷燬呈報
      備查。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資料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資料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級
      分別保管。
  二、機密文書保管處,應設置於辦公廳之內。如有移離必要,應於事先
      報請局長核准。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保險箱箱或鐵製箱櫃之內
      ,裝上對字密鎖,必要時存置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設置警報系統。
      「機密」「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四、保管機密文書資料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
      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接管人員,並列冊呈報局長核備。
  五、接管人員於接管後,應將暗鎖字號變更。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
      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予立即修復。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在指定人員
  監督下銷燬或溶化。

  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草稿、複寫紙、臘紙等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字
  版印畢應即拆版。

  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
  級核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該文件之「來文機關」「字號」「件
  數」「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
  姓名」等項向上級機關報備。

第五章   會議機密維護
  會議議事範圍屬於國家機密或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方式舉行。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高下及涉及範圍大小情形,由主持會
  議單位研究辦理。主持會議單位或參與會議單位或個人,均應負保密責
  任。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
  位主管區分秘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
  級。會議之秘密等級,除有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
  與終結時,口頭宣佈。

  「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會議,得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
  均以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之處所舉行,並注意
  防止竊聽。「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會場,須作週密警衛部署。必
  要時,得於會場週圍適當地區,採取臨時戒備措施,或佈置便衣武裝人
  員,擔任外圍警衛任務。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為
      限,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
      碼。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通知主持會議機關,非經其機關
      主管長官核准,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會議中,應在場外
      指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並須經忠誠調查合格。其他人員非經主
      席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得分段討論,與該段無關人員,主席得
  令其退出會場。

  秘密會議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
  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
  議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為限,紀錄中如涉
  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必須辦理
  部份抄送。

  秘密會議,以不發布新聞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與
  範圍斟酌辦理。

第六章   通信機密之維護
  本章所謂通信,係指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或器材傳遞公務上之消息而言,
  其範圍包括有線電通信、無線電通信及密碼密語等。所謂通信維護,乃
  指公務人員對通信保密應遵守與注意之事項,有關通信保密之技術與方
  法專業機關須有法令者,依其規定。

  機密文書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惟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市郊)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遞。
  五、分送駐外單位之機密文書,如當地有我使館,或領事館駐在者,利
      用外交郵袋傳遞。
  六、對駐外單位有機密事項指示或答覆,本局可予以直接拍發中文密電
      者,以密碼電報指示或指復,如無法以直接電報指示或向後者,洽
      請外交部拍發密碼電報至當地使領館轉致。
  七、對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新聞機構通信,禁止用有銜信箋信封。機關名
      稱應使用代號。

  譯電人員之遴選,以政府設立或認可之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經政府
  甄審合格者為限。

  凡機關所使用密碼,應送往中央密碼管制機關審定並指定可靠人員保管
  ,以維密碼之安全。

  密碼本(表)遺失或洩漏時,應立即報告原頒發機關,並調查遺失洩漏
  原因呈報上級處理。

第七章   對外賓之機密維護
  服務臺工作人員及櫃臺作業人員,對來訪外賓或洽辦公務人員,除持適
  度禮貌與良好服務態度作必要之回答或詢問或接受申請案件外,不得述
  及公務機密。

  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
  禁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
  應知之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之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應邀請或自行來訪之外國來賓,於接待與談話間,與避免涉及機密,而
  對機密性之資料,尤應注意防範。

  陪同外國來賓參觀訪問人員,對其所詢問題、拍照攝影、描寫記載等事
  項,應隨時密切注意不得超出機密範圍,否則應予婉言阻止。

第八章   其他機密之維護
  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

  凡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由於職務上所知
  悉之公務機密,不得對人言談。

  關於個人通信、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機密資料與本職所知悉之公務
  機密。

  對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放置於辦公處所保管,如無保存
  之必要者,繳回原單位,如無法繳回者即予銷燬。

  未屆發佈之命令、新聞及有關拱衛對象與機關首長之行止,絕對保守機
  密。

  發現他人涉及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即予以勸告,如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
  洩密情事,應立即向單位主管或人事室(二)報告。

  人事案件,未經發布前,視同「機密」文件,如有所知,不得宣洩,更
  不得捕風捉影,作不實之揣測,引起無謂之困擾,否則以洩秘論處。

  有關人事資料非經主管單位同意,不得抄錄轉載。

第九章   機密洩漏之處理
  如發現承辦或保管機密資料,已洩漏、遺失或經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
  ,應立即向所屬主管報告,或通知人事室(二),並應以最迅速之方法
  ,通知與該項機密資料直接有關或保管該項機密資料單位。

  承辦或保管機密資料單位,獲悉該項資料洩漏或遺失時,除立即通知有
  關單位單位外,並應會洽人事室(二)處理方式如左:
  一、採取適當補救辦法,以減少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二、調查洩密責任及原因,同時儘量設法尋回。
  三、改進保管措施,以防類似事件發生。
  四、對未洩漏部份,應預作防範。
  將處理經過情形呈報局長,同時由人事室(二)向法務部調查局報備。

  凡拾獲具有機密等級之機密資料,應即密陳所屬主管或送人事室(二)
  處理。拾獲人應保守該項資料之機密。

  如發現他人談論機密事件,或違背處理機密事項之規定時,應即將詳情
  密陳所屬主管或洽請人事室(二)處理。

第十章   附則
  對推行保密措施積極而有卓著成效者,得由所屬單位主管報請局長予以
  適當之獎勵。

  如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本細則之規定致洩漏機密者,除應負
  刑責,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行政處分。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各條款辦理。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