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
  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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