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具長照相關專業之法人申請為認可法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方式。
二、人力配置。
三、處理流程。
四、作業監督方法。
五、相關文件保存。
六、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
認可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審查擬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課程認定
及積分採認;計畫書有修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認可法人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審認與積分採計,應
依第十一條附件二審查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與積分採計,以維護繼續
教育課程品質。為使認可法人審查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有明確法律授
權,爰於第三項增列認可法人負有審查辦理繼續教育機構資格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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