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
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醫院、診所皆為醫療機構,爰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刪除所定「衛生」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說明四,另酌
    修文字。
四、為符法制體例,第四項罰責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規範,爰
    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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