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使病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檢查結果與治療方法,提
  供以病人為中心之診療與照護,並建立病人及家屬參與治療決策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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