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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核定函遺失或污損致無法辨識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遺失補發者,應檢附確係遺失之切結書。 二、申請污損換發者,應檢附原核定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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