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決定加害人身心
治療、輔導或教育內容,涉及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者,應有心理師、精神
科醫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參與。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專業人員之範疇,爰予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