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及管制藥品收
  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
  ,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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