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第一項執業執照換領,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前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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