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
為之:
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五、再利用作業期程。
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九、再利用後剩餘事業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方式。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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