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應於補助核定函所定期限內,依核定之計畫內容
,與本會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核定失其效力。但經本會同意展
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
核。
三、研發成果之歸屬。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立法理由〕 經核定補助計畫之簽訂補助契約作業,及補助契約應約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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