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候選人登記者,應檢具撒回登記申
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漁會申請撤回登記,逾時不予受理。
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並附加蓋原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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