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與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共保,其共保比率 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共保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配合本保險改為基層及直轄市、縣(市)農會二級制運作方式,修正第一 項共保對象及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