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與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共保,其共保比率
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共保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
配合本保險改為基層及直轄市、縣(市)農會二級制運作方式,修正第一
項共保對象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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