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
  充之。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派
  充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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