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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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縣議員、縣長
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鎮)民代表會代表、鄉(鎮)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
務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鎮)民代表、鄉(鎮)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
項。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鎮)民代表、鄉(鎮)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
調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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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
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
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福建省選
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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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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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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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任期
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
公正人士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
得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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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政府民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本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之。
兼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應隨其本職異動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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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
事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
選舉、罷免之辦理;鄉(鎮)代表、鄉(鎮)長、村、里長選舉、
罷免之計畫、辦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資
料蒐集、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
、選票印發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
與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
出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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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顧問、組長、室主任、秘書、視導、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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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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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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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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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規定之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其主任職務均為兼任,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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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出缺時,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
充之。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派
充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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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工作人員除依法調用政府職員外,必要時
得在編制員額內聘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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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務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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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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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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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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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小組│ │ (三-九) │ │
│委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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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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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 │ │ (一) │由各縣政府民政│
│ │ │ │政局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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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幹事│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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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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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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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導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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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 (一-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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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 二 │ │
│ │ 或 │ (三-九) │ │
│ │薦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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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 │ 一 │ │
│ │ │ (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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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 │ (一-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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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 (一) │由各縣政府薦任│
│事│ │ │ │人事主管人員兼│
│室│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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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 │ (一) │由各縣政府薦任│
│計│主任│ │ │會計主管人員兼│
│室│ │ │ │任。 │
├─┼──┼──┼───────┼───────┤
│政│主任│ │ (一) │由各縣政府薦任│
│風│ │ │ │政風主管人員兼│
│室│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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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三 │ │
│ │ │ (二六-四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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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委員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
│ │ 會派充之。 │
│ │二、監察小組委員由本會遴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
│ │ 聘任之。 │
│ │三、政見發表會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視實際業務│
│ │ 需要遴聘,不在編制表員額內。 │
│ │四、其他人員由主任委員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
│ │ 類,依實際需要聘用、派用、調兼或僱用之│
│ │ 。 │
│ │五、本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己、選舉機關│
│ │ 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 │ 正時亦同。 │
│ │六、於本組織編制表修正核定前,原依派用人員│
│ │ 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
│ │ 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
│ │ 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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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
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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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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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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