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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不合法設置之處罰)
競選辦事處或助選員之設置不合法令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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