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10
人,瀏覽人次:
96011565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使用於材料、機具租金、交通運輸、訓練 、管理等必要支出。 各機關行政人員不得支領前項所列經費之任何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