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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 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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