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地層或貫通該地層之井或置
  有配管之地下室、坑等之內部從事作業時,應設置將缺氧空氣直接排出外部之設備或將可
  能漏洩缺氧空氣之地點予以封閉等預防缺氧空氣流入該作業場所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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