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47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24條、 第32條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