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類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空氣污染防制:
  (一)釐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擬定並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並監督依許可內容
        操作。
  (五)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
        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並申報污染源之資料。
  (六)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管理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
  (一)釐定廢(污)水收集、處理及改善。
  (二)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查核,預防管理
        措施實施情形,並向負責人提供查核結果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
        建議。
  (三)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紀
        錄。
  (四)實施廢(污)水之水質及水量檢測。
  (五)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故障相關紀錄。
  (六)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廢(污)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其他申請、申
        報事項及管理。
  (八)主動以書面向業主報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之情形及建議改善,
        並保留有關書面資料。
  (九)其他有關廢(污)水管理事項。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管理:
  (一)協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事項運
        作,並協助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工作。
  (二)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釋放量申報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事
        宜。
  (三)協助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四)協助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必要之
        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五)協助管理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保養、維護、
        測試並作成相關紀錄。
  (六)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協助維持系統正常操作
        ;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協助事故通報、採取必要之防護、
        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並於事故發生後協助提
        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七)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協助管理事項。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適用前款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及第七目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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