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 人員。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 書。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 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定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 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 及應變。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 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