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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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
  人員。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
  書。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
  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定之。
2.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
  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
  及應變。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
  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