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事業應妥善保存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第六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列明事業應保存之資料,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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