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
總量管制實施日止。
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應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七條修正,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所執行減緩措施,事業應儘早申請獎
    勵額度,爰增訂第二項申請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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