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
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
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
質之運作單位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
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
二、通報事故。
三、事故發生後,進行調查檢討,並作成調查處理報告。
前二項之計畫及報告,應依其隸屬分別報請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
國防大學核定,並檢送國防部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運送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
畫報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之毒性化學物質範圍,爰修正第一項,
定明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運作單位,並刪除「達大量運作基
準」,增列「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
等字。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專業應變人員及事故發生之處理措施
,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授權內容,增列「應變」事項,及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運作人應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
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之處理措施,爰修
正第二項,定明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之運作單位範圍,並將第二項後
段規定,移列修正為第一款至第三款定之。第一款規定運作單位應指
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
),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之必要措施;第二款規定運作單位應於事
故發生時,通報事故;第三款規定運作單位應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及
作成調查處理報告。
四、配合增列國防大學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及避免使涵義不明
之「核備」用語,爰修正第三項,將「核備」修正為「核定」,並增
列國防大學為核定單位,修正國防部為備查單位,以符實需。
五、配合增訂第十三條,爰刪除第四項,移列該條第一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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