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
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
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
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
前項修復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