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停業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立法理由〕 參考「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二十三條
及「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除於具備特定情形時顧問機構應申請廢止認可外,增訂中央主管
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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