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
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稽核小組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
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
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稽核小組依前二項規定副知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資料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
網。
稽核小組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稽核發現採購缺失後,採購人員欠缺督促,難以避免採購缺失
    重複發生,爰第一項增訂副知主管機關,並將第二項修正為應另通知
    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及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將違反本法之情節重大情形讓該三機關知悉,俾適時依權責對採購機
    關加強督導。
三、增訂第三項,為響應政府減省紙張之環保政策,定明副知主管機關之
    方式得以電子資料傳送。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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