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
    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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