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
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
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
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款,考量評選委員辦理評選,係協助機關選出務實可行方案
,為利評選委員瞭解廠商服務建議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
包括定位,例如一般性構造或地標性構造等)、功能、需求、特性、
標準、經費、期程及其可行性,爰定明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應載明前開
審查事項之審查結果,供評選委員參考,以利評選結果務實可行,且
避免發生工作小組未詳實審查前開事項,而僅記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之情形。
|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
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
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採購案。
二、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三、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
出席委員姓名。
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前項總表,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出席委員是否依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及其處置
方式。
三、不同出席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及其處置方式。
第二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
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為使本委員會確實依第三條之一規定,於辦理廠商評選
時,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
為之,並於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
,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且依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本委員會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
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等,俾供外界瞭解本
委員會之評選過程,及相關評選事項之處置情形,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評選總表需附記前開事項之辦理及處置情形,以確保評選作業之周
妥及公正性。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修引述項次文字。
|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
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
廠商。
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
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
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並酌修標點符號。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評選委員協助機關辦理評選,應獨立超然執行
職權,不得於所評採購案決標後,再受該案之得標廠商邀請擔任該採
購案履約工作成員,或受聘協助履約。為免外界質疑評選之公正性,
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訂本委員會委員及得標廠商禁止之行為,
及違反後機關得採行之處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