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工技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一、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設計依據,尚無具體明確之文獻指引
      、報告或數據、實驗結果佐證。
  二、製程條件與污染物產生之關係,尚無具體資料判斷其合理性。
  三、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操作維護計畫,尚無具體資料佐證其
      足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具有緊急應變措施之能力。
  四、其他因委託人之隱瞞或欺騙,致使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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