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應依下列原則製作廣告文宣資
  料:
  一、必須本最大誠信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
  二、揭露之資訊必須為最新且正確資料,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
  三、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英文。
  四、不得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消費者認為
      政府已對該金融商品提供保證。
  五、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不得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
      或備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廣告或促銷。
  六、不得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七、不得有虛偽、欺罔、或其他不實之情事。
  八、不得有違反法規或各公會所訂之自律規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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