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審查小組應於初步檢核無訛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
行人(總代理人)申請發行(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表(以下簡稱商
品審查表,詳附件附表三)進行審查,審查期間除得書面通知申請人補件
或列席審查小組會議會場補充說明外,必要時得通知受託或銷售機構列席
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說明,最後作成准駁之審查通過通知書或審查不通過通
知書,由原受理公會函復申請人。本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展一次,延
展期間不得逾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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