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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委託人信用 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 該增加金額之價款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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