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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出借,由本公司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 百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取方式由本公司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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