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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保險安定基金總額不足支應因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之規定之情事 者,得採事後徵收方式,依各保險業總保險費收入一次或分次補提撥補 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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