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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 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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