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
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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