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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 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
同本法第三條修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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