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作成准駁之決定後,分會應製作正式之書面通知申請人。情形
急迫者,得先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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