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大法官於下列情形,應以書面敘明自行迴避之事由,並得附具相關資料,
向憲法法庭提出:
一、有本法第九條各款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者。
二、因本法第九條、第十條以外之其他事由,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經憲法法庭確認之;前項第二款情形,得經其他大法
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筆錄、裁判應記載迴避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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