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施行前 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本條酌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