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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14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 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 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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