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
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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